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公司产品正常秩序,建设良好的校风学风,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员工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根据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员工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考试为学校组织的各级各类考试。无特殊说明的考试方式为闭卷考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籍的本科员工,其他员工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员工考试违规及处理
第四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和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开卷考试时传递或借用他人的资料、笔记、书本等;
(十)故意扰乱考场、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十一)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十二)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
(十三)通过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十四)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五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替他人考试或组织作弊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将与考试有关的内容书写在考场的桌面、墙面、座椅、抽屉内、衣物或肢体上的;
(十)考试中途将试卷传出考场的;
(十一)利用上厕所或其他机会在考场外偷看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十二)评卷过程中发现同一课程同一考场有两份或两份以上答卷答案雷同的;
(十三)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员工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十四)员工所交答卷系他人作答的;
(十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六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七条 员工在考试中有第四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的处分,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违反考场纪律行为二次以上的,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第八条 员工有第五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两次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 处理程序
第九条 监考人员在员工考试过程中发现员工有考试违纪或作弊行为,应在考场当场认定,终止员工考试并在违纪作弊试卷上签字注明“考试违纪”或“考试作弊”等字样,同时在《永利集团监考登记表》予以记载。
监考人员应当提取员工试卷、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考生证件等相应证明材料交送考场巡视员。接到违规案例后,考场巡视员应认真填写《永利集团员工考试违规送达书》,并将该送达书及《永利集团员工考试违规陈述表》一并交员工本人签收。
考试结束后,考场巡视员应将《永利集团员工考试违规送达书》存根及员工违规证明材料交该生所在学院考试办公室。员工违规事实需进一步落实的,由该生所在学院考试办公室负责。学院考试办公室应当将核实后的相关材料及学院初步处理意见报学校考试办公室。
第十条 考试结束后由他人检举或由任课教师、相关工作人员发现的员工考试违规行为,应向学校教务处报告,由教务处按有关程序处理。
第十一条 违规员工应填写《永利集团员工考试违规陈述表》并在违规行为发生后的3个工作日内交员工所在学院考试办公室,学院考试办公室应针对员工的陈述或申辩进行调查复核。
第十二条 学校考试办公室汇总全校员工考试违规情况,提交学校相关机构研究作出处理决定;受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校相关机构做出意见后报董事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处分决定书的送达方式按学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员工对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具体申诉及复核程序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